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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法律問題 陳為民誣告案 請高手分析. 發問者: 匿名
發問時間: 2008-07-15 22:43:56
解決時間: 2008-07-28 20:17:44
解答贈點: 20 ( 共有 0 人贊助 )
回答: 1 評論: 0 意見: 1
[ 檢舉 ]
網友正面評價
93%
.共有 14 人評價.陳為民的陳述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AvKYdEmfRBb9Zjz81m9T/article?mid=8126&sc=1
媒體報導
http://1-apple.com.tw/index.cfm?Fuseaction=Article&Sec_ID=7&Art_ID=30630532&IssueID=20080607
判決書
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FJUD/FJUDQRY03_1.aspx?id=1&v_court=SLD+%e8%87%ba%e7%81%a3%e5%a3%ab%e6%9e%97%e5%9c%b0%e6%96%b9%e6%b3%95%e9%99%a2&v_sys=M&jud_year=&jud_case=&jud_no=&jud_title=&keyword=%e4%be%af%e5%a6%82%e5%80%a2&sdate=20080101&edate=20080609&page=&searchkw=%e4%be%af%e5%a6%82%e5%80%a2
我簡單讀過 三份資料 覺得法院的認定有些實在是
很奇特的邏輯 能情高手分析一下嗎?
我也不偏向陳為民 也許他都在說謊也有可能 2008-07-21 00:07:17 補充
閣下說的太簡單了 如陳為民說妹妹出嫁 不能在家接電話
法院卻說 常情推斷 妹妹回娘家會接到 這也太剛好了
法院沒有其他佐證 完全一廂情願 那我是否也說外星人路過地球
剛好接到電話
還有法院以常情推斷 冒辦人會找人頂替接核對電話
法院真會替人設想呀 娜我也說常情推斷銀行搶案必設計精良(不然哪敢搶)
娜一堆烏龍搶案都是假的喽 簡單說法院的常情 只是一廂情願 法院實在
是在象牙塔太久了 判決書一堆這種事例
我補充我沒必要替陳為民說話 我不是他的朋友 粉斯律師
可是法院的常情實在不是民眾的常情 均推而斷之 對嗎
2008-07-25 18:36:08 補充
sa 你補充在回答就可以了
因為陳為民是藝人 很多案例 只要是藝人
他們的粉斯都沒有理性可言
冒用那部分 在法律上都有中止犯 未遂犯了
他再冒用時 都不會有一開始設計太粗躁 找不到人冒充
或是冒充人跑掉 或是發現利益沒想像大 甚至就是突然不想幹了
法官沒給初超越合理懷疑的事證
因為他的女友跟他愛一起很久了 很多細節都很清楚 我家也有切身之痛
被親人設計是死的最慘的 利用你的疏忽 信任
我想進一步請教的是 陳為民這邊沒有可做攻防的地方嗎
2008-07-25 23:50:28 補充
閣下在線上嗎 我先回應一下
2008-07-25 23:55:45 補充
台灣法庭有個問題在於法官自由心證
關於 聽聲辨人這個事證 真不知該怎麼講
陳最後的攻防 大概只有上訴 上訴又是訟累的開始
還不確定必勝 乾脆直接服刑一了百了
不過我有個想法 會否陳為民去服刑 這個誣告罪就結束了
對方不能在以此告訴 可是如果陳為民有其他事證証明對方有冒辦
娜可以再告嗎 對方會否因為已經誣告過 而不能再告?
很謝謝你熱心回答 我關心這事並不是因為是藝人
而是這案例很有可能在小老百姓身上重演 再次謝謝
2008-07-26 18:15:47 補充
我的意思是 陳可能不只被冒辦一樣 如果他在拿其他被冒辦的證據
控告 女方可以就此告她誣告嗎
陳為民講什麼我不知道 假設是談到女方冒辦的事
而假設最後女方誹謗如果敗訴 這會否形成一個很奇怪的結果
誹謗敗訴 則所言為真 所言為真 則真有冒辦 冒辦卻無罪 誣告卻有罪
有這種錯綜複雜的案例嗎????
2008-07-27 10:41:58 補充
我大致都明白了
那我最後一個問題
我們跳脫陳為民這個案例 回到我所提的邏輯
假設有某甲情形與此類似
因某事實提告對方無罪 對方反告誣告有罪服刑(這裡還有不上訴與上訴後定讞之別)
對方再告誹謗 誹謗官司中証明某事實為真(不一定是官司或是其他司法途徑)
形成我所假設的邏輯 因為案件不同法官審理 還是有可能發生這事(當然我是全然假設)
某甲他牢都坐完了 還能怎樣呢 冤獄賠償嗎?
2008-07-28 01:05:47 補充
大大十分熱心 感謝至極
不過要自打嘴巴了
要在請教一下
1.判決書來看陳為民在官司中是否有沒把握的重點
如法官不採妹妹出嫁說 陳能否爭取此一有利事證(還是叫人證?)
2.陳為民放棄上訴 即便日後任何原因 平反 還是可以冤獄賠償
3.法官心證雖說是必然之惡也常受爭議 若改成
陪審團制 有可能一掃弊端嗎
4.一般人 像陳為民跟我們也差不多在法律上
如何增加保護自己的知識呢?
感謝大大 最後20點實在不成敬意
2008-07-28 20:17:08 補充
大大是法律系高材生吧
肯這樣細心回答真令人感動
當年考不上法律系 唉
認識的法律人不少都是.........
不提了
最佳解答發問者自選
.. 回答者: sa ( 初學者 5 級 )
回答時間: 2008-07-19 22:56:22
[ 檢舉 ] .我不太明白你要發問的點耶!
法院的邏輯很簡單阿。
簡單說,陳某的女友有沒有冒陳某的名字辦信用卡?
依照,渣打銀行的內規,一定會與申請人本人照會無誤後,始會核發。陳某初向渣打銀行送件申請信用卡時,因渣打銀行一直無法聯絡到被告本人,將該申請案退件,嗣後陳某又送件申請,經行員與被告聯繫照會無誤後,渣打銀行方核發前述信用卡,應可認定。
所以,法院認為,侯女辦的卡,陳某知情,但陳仍告侯女冒用他的卡所以,成立誣告。
參考資料
我 2008-07-25 23:46:53 補充
法官沒給初超越合理懷疑的事證
百分百同意!我不能接受的地方就是這裡。
證據的地方理應可以攻擊,但法官不採也沒用,陳某也說,對他有利的部份,法官都不審酌。
例如:妹妹的部份,可以找來對質阿,電話的部份就調通聯,但法官甚麼都沒有做,直接想當然爾,直接論斷,說服力非常薄弱,但法官的經驗、論理法則(我猜法官的邏輯應該是雙方親密的時候,男友替女友辦卡,也算人之常情,男方不無可能挾怨報復),我還可以接受,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判決,法官的邏輯方面,就不是那麼突兀。但像你說的,法官給的證據還不足以支持他的邏輯成立,證據未達超越合理懷疑的程度。
2008-07-25 23:47:01 補充
換個角度說,作為法官,應該對於被告有利、不利都要注意,這有點像科學家在作實驗,最怕已經預設立場,專挑符合結論的數據來用,這位法官就是如此。已經預設立場,看甚麼都有顏色!
2008-07-25 23:48:40 補充
攻防的方法嗎?我們一起腦力激盪,切磋切磋^^
2008-07-26 00:28:36 補充
不過我有個想法 會否陳為民去服刑 這個誣告罪就結束了
對方不能在以此告訴
A:是的,一旦陳為民服刑完畢,誣告罪的部份,就已經結束了。但我看新聞,女方還要提誹謗。
可是如果陳為民有其他事證証明對方有冒辦娜可以再告嗎
A:你指的是應該發現具體新事證!是可以考慮提再審(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2第6款),但法院對「新事證」的要求非常非常嚴格,就本案來說,我認為不會成功。
對方會否因為已經誣告過 而不能再告?
這點提問,我就不太懂你要表達的意思。不能再告?女告男?還是男告女呢?
2008-07-26 00:34:56 補充
更正一下:提再審的法條是刑訴法第422條第2款規定
一旦女方無罪判決確定後,陳某想要再對女方提告幾乎不可能了,因為我上面說提再審,也只能由檢方提起。
2008-07-26 19:51:41 補充
誹謗敗訴的理由很多,不等於陳為民所言為真!
誹謗勝訴,也不等於陳為民所言為假。
如果你能先釐清這個前提,你的問題就迎刃而解。
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,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(多琢磨幾遍)
要該當誹謗罪,就必須符合誹謗罪的所有要件,少一個都不行,誹謗勝訴或敗訴不必然與事實的真假有關。
2008-07-26 19:55:37 補充
我的意思是 陳可能不只被冒辦一樣 如果他在拿其他被冒辦的證據
控告 女方可以就此告她誣告嗎
A:如果還有其他冒用身份的情事,陳某當然可以在提告,至於女方能否告陳某誣告,就看陳某的證據能否說服法官,如果冒辦又再敗訴一次,女方自然也會在提一次誣告。
2008-07-27 12:13:01 補充
我重新詮釋一下你的發問,甲因「某A事實」向乙提告,乙獲判無罪後反告甲誣告,甲因誣告罪入監服刑後,女方續提誹謗,法官審理中認為當初甲主張的「A事實」為真,且非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,女方誹謗敗訴。
此時,你提問甲能如何救濟?
依照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2款規定,依「再審或非常上訴」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,曾受羈押、收容、「刑之執行」者,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。(本款是甲唯一有機會主張的一款)!
2008-07-27 12:13:07 補充
簡單說明如下:
甲要主張「冤獄」,是因為哪一宗冤獄?依照我們假設的事實,甲因誣告入監服刑,所以誣告罪的刑期才是我們要救濟的對象,那怎麼判斷是冤獄?依照上面的規定,必須經過「再審或非常上訴」無罪判決確定。
回到案例事實,乙在誣告的案件中敗訴是一回事,甲要提冤獄賠償就必須針對誣告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。
2008-07-27 12:32:50 補充
結論:
官司的救濟永遠獨立判斷,對A官司救濟就針對A提起上訴,對B官司亦然。
縱使B官司前提事實來自於A官司,一旦法官下了判決,該判決就有一定拘束力(即使判錯也一樣)。
至於你說不同法官會有不同的心證,造成不同的判決結果,不只是你的假設,而且常發生(不同審級、相同審級都有可能)。如果不同法官仍有相同心證,那審級制度就喪失意義了~法官的心證相同,我在一審敗訴了,那也不必提上訴了。
2008-07-27 12:34:34 補充
先前一宗賄選的官司,刑庭法官認為C行為構成賄選,該當行賄罪,但民庭的法官認為C行為不構成賄選,判決當選有效(當選無效的前提是行為人賄選,但刑庭都說是賄選了),你看出其中的吊詭之處嗎?
所以......
最好的方法,也只能一再提起上訴,盡力在每一個審級中全力攻防。
2008-07-27 12:39:37 補充
法官的心證,個人淺見認為是必要之「惡」阿!
希望我的答案,能解答你的疑惑喔。
2008-07-28 12:25:36 補充
1.陳能否爭取此一有利事證(還是叫人證?)
A:
#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2第1項:
當事人、代理人、辯護人或輔佐人應就調查證據之範圍、次序及方法提出
意見。
#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:
「當事人」聲請調查之證據,法院認為不必要者,得以裁定駁回之。
簡單說明一下:
依照上述規定,聲請調查證據是當事人的權利,但如果當事人聲請調查的證據,法院認為不必要,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請求。此處「不必要」指證據與案情欠缺關聯性、或無調查的必要性、或可能性。舉例來說,在陳的案子裡,如果陳要求過世的母親當證人,就欠缺調查的關聯性(與本案無甚關聯)、可能性(死者不可能作證),此時就會被法院駁回。
2008-07-28 12:39:49 補充
回到本案來說,陳的確可以爭取妹妹來當證人,因為以本案來看,妹妹這個證人,具備調查的必要性、關聯性跟可能性,如果陳聲請調查,法院未予調查,最高法院認為此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,可以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,即使判決確定,也能提起非常上訴來救濟。你倒提醒了我...這樣的可能性^^
2.平反後,冤獄賠償?
A:是的,搭配我們先前討論過的,提起「再審或非常上訴」無罪判決確定,可以冤獄賠償。
2008-07-28 12:39:57 補充
3.陪審團
A:陪審團制度,全世界只有三個地方採此種制度,英國、美國、香港,他們採取陪審制有其歷史淵源,一言難盡阿,家家有本難念的經,陪審制由人民當裁判,因為欠缺法學知識,動用陪審制曠日費時,且容易將一些社會偏見(例如美國的種族歧視問題)帶到法庭中,律師也多會"操縱"陪審團...,老實說各有利弊,就看你想除哪種弊。有興趣了解的話,推薦你看「失控的陪審團」這部電影。
4.保護自己
A:像你一樣,找人多多討論嘍!^^
2008-07-28 12:45:05 補充
總結:
沒有一種制度是完美的,要避免法官為人詬病的判決跟邏輯,只有從改善法官的素質開始,司法院也慢慢有了一些改革的聲音,但速度跟成效如何,還是未知數,但我個人認為,總的來說,還是值得期待的!
很高興這次跟你交流,教學相長!
2008-07-28 12:50:18 補充
p.s是否有沒把握的重點?
先前我想過通聯記錄,但年代久遠,電信公司應該不可能還保有紀錄....不過,我一直在想,判決書曾經提及陳去大陸出差,如果有出入境紀錄,來佐證陳所言,不知會不會有幫助?
相關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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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1 意見者: sa ( 初學者 5 級 )
發表時間: 2008-07-21 19:45:09
[ 檢舉 ] ..好吧!我以為你有疑問的是法官「用法」的部份。
如果就「認事」的部份而言,我也認同你所說的,這是一件很粗糙的判決,
法官通篇都是「想當然爾、人之常情來推論」,很多地方應該可以拿出更有說服力的證據,但法官都沒有論證。
至於你質疑的部份,反過來看,如果真的有心要冒用陳某的名義,
為什麼要讓銀行退件阿?若這部份沒有合理的說法,法官會這樣推理也不奇怪阿!如果你是法官,你會怎麼就這部份推理?
我補充我沒必要替陳為民說話 我不是他的朋友 粉斯律師
就這點而言,我想你過於緊張了... 1 發表意見發表意見字數已達上限,要改成發表評論嗎?. 發表 取消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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